描述
商品卡購買
- 商品卡是由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商品兌換卡,採商品出售方式取得並於購買時開立統一發票,售價為卡面值之金額,卡片內有使用額度以兌換台灣地區7-ELEVEN門市內等額商品,免除攜帶零錢並迅速完成交易,商品卡不可重複加值,同時兼具蒐藏、紀念、保存、贈禮等價值。
- 商品卡面值之金額無使用期限,可分次使用至面額兌換完畢;該金額依法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台北分行提供15個月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屆滿,自動解除全部保證責任,敬請安心使用。
商品卡兌換商品
- 商品卡面值之金額無使用期限,可分次使用至面額兌換完畢;該金額依法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台北分行提供15個月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屆滿,自動解除全部保證責任,敬請安心使用。
- 商品卡限使用於台灣地區開立統一超商(股)發票之7-ELEVEN門市兌換商品及查詢餘額。可支付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品/服務;非開立統一超商(股)發票之7-ELEVEN門市(異業門市及關係企業)恕無法使用;另因法令限制,商品卡目前暫無法支付代收、代售等非開立統一超商(股)發票之消費及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3款規定 ,恕於本公司門市無法使用商品卡購買菸品。以下恕無法兌換:遊戲點數卡(含虛擬點數、InComm禮物卡)、宅急便、電信儲值卡(非7-11品牌)、國際快遞(DHL) 及門市內銷售之其他受託代銷商品(以收銀機刷讀為準) ,另包含雲端開心卡、行動隨時取、i預購、7-ELEVEN線上購物中心,敬請見諒。依據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自107年三月一日起本公司原開立之紙本發票調整為電子發票以符合相關政府法令規定。
- 商品卡於7-ELEVEN門市兌換商品時,可併卡及多張商品卡同時使用。恕無法提供多張商品卡餘額合併移轉至一張商品卡。
- 至門市退貨時需攜帶商品卡及交易明細(或電子發票),金額一律回存商品卡內,恕無法退現金。(註:因商品卡售出時已開立發票予購買者,兌換時為開立交易明細,若持餘額卡與商品卡一併同時消費,無法先扣餘額卡再扣商品卡,結帳時會優先扣除商品卡之剩餘金額;若商品卡餘額不足支付消費金額,這時則可再搭配餘額卡一併使用。)
商品卡損壞換卡或退貨
- 下列情況可進行壞卡更換新卡作業處理:
- 非人為損壞:卡片因故無法刷讀使用,條碼及卡號完整且無人為損壞之情形。請撥打至商品卡客服中心0800-886-711瞭解處理流程後,本公司將郵寄回郵 信封至消費者聯絡地址,再請消費者將壞卡掛號郵寄至商品卡客服中心更換卡片,經商品卡客服中心確認可進行換卡作業,將免費更換新卡(新卡式樣由本公司依現況提供)予持卡人。其更換後之新卡片餘額=原卡片商品卡餘額。
- 人為損壞:若卡片係由持卡人不當使用致故障、毀損等情況致條碼及卡號仍可辨識者(包括卡片上有明顯人為刮/折痕、磨損、泡水等):經商品卡客服中心確認可進行換卡,將更換新卡(新卡式樣由本公司依現況提供)予持卡人,並收取作業處理費每次50元。
- 處理時間:統一超商商品卡客服中心將於收到掛號郵件後的7個工作日內,函覆持卡人或以電話與持卡人約定處理方式與時間。
- 瑕疵卡換卡時,將以客服中心指定卡面替代(卡片式樣由本公司依現況提供),恕無法指定原卡面。為確保消費者使用權利,瑕疵卡將由本公司進行回收銷毀作業,不再寄回給消費者。新卡(顧客服務卡)將延續消費者原有壞卡的額度,進行餘額回儲,該顧客服務卡延續原卡之既有使用權利,且於消費時同樣提供零值交易明細供核對及退貨使用。
- 商品卡退貨:顧客須持<1>原購買之商品卡(退貨之商品卡序號須與出貨明細所記載之起、訖序號內)、<2>商品卡發票,至原購買櫃檯或地區券類窗口協助辦理退貨,退款作業基於現金安全,一律採「匯款」方式。※依經濟部109年4月10日「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企業得酌收手續費,其費用不得逾返還金額百分之三。
商品卡保管事項
- 請勿將商品卡置於高溫、高濕的環境下,以免造成損壞。
- 避免將商品卡與其他尖銳物品放置一起,避免卡片折到或磨損。
- 商品卡卡片採無記名方式發行,若已拆封、使用、遺失、遭竊、詐取、滅失、遭第三人佔有,視同現金遺失;另若毀損致條碼及卡號無法辨識等情形,恕無法提供加值金額賠償、退現、掛失支付或補發,敬請妥善保管使用。
- 響應全球環保意識及減塑趨勢,本卡為紙卡製作,請妥善保管。(客製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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